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督促社会组织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我局。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全市性社会组织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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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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